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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國家考試”邊界,讓懲治作弊更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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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明確“國家考試”邊界,讓懲治作弊更有底氣

  據央視報道,9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

  盡管在2015年,考試作弊就已納入《刑法》處罰范圍,但《刑法修正案九》中“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范圍一直無明確規定,導致某些司法機關難以准確把握入罪門檻和量刑標准,也讓“考試作弊入刑”的震懾效果打了折扣。上述《解釋》明確了4類考試作弊行為屬於犯罪,為“國家考試”劃清了邊界。

  這4類考試,不僅有普通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還包括了公務員考試以及國家法律、教師、醫師、執業藥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此外,還有依照法律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有了“國家考試”清單,既能防止某些執法者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擴大解釋濫用刑罰,也能防止某些執法者有意曲解“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使違法者逃避刑罰。邊界的明確有助於司法公正,讓相關案件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即情節嚴重的要受到更嚴厲的懲罰,但何謂“情節嚴重”此前也沒有詳細說明,同樣影響司法公正。此次發布的《解釋》中,將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情節嚴重”。違法者是否“情節嚴重”,一看便知。

  由於立法存在局限性,並不可能完美規范所有問題,這就需要配套法規和司法解釋及時補位,盡最大努力消除法律上的模糊性,讓法律落地的效果更好。此番《解釋》就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對考試作弊行為,除定性之外,具體如何處罰還需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希望相關法律能繼續完善,共同遏制考試作弊行為。

(責編:谷妍、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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