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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公安局长落马气死母亲 受审时当庭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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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云南元阳县政府原副县长、元阳县公安局原局长浦少龙,被控在担任元阳县公安局长5年期间,虚报或虚增项目工程款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用于发放绩效考核奖和慰问领导。他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78万元,把公安局当成自家钱袋子,用公款购买网球机、网球拍、手机等。

后来,案发了,他的老母亲被气死,法庭上浦少龙当庭大哭,公诉机关指控浦少龙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及贪污罪。

8月29日开远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指控3宗罪

第一宗罪:滥用职权

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6.8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浦少龙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72年出生的浦少龙,1990年参加工作,历任个旧市公安局的派出所副所长、所长等职务。

在个旧公安时期,他分管刑侦工作,侦破能力突出,据当时报道,命案破案率保持在95%以上。也曾多次获得各种奖励,还曾在2006年被评为个旧市十佳杰出青年,2007年度被评为红河州优秀共产党员……

2012年1月,浦少龙任元阳县政府副县长、元阳县公安局局长。

2012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实施意见》,要求相关部门申报“化债”资金金额,在申报过程中,浦少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超越职权,安排单位工作人员采取虚报或虚增项目工程款、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向主管部门申报债务813.31万元,后经有关部门审核,最终核定便下达债务资金605.30万元,扣除实际债务外,元阳县公安局虚报债务资金189.51万余元。

后来,浦少龙分别于2013年,2014年年初两次主持召开元阳县公安局党委会,违规决定将大部分资金连同元阳县公安局其他公款32.68万余元,先后用于发放元阳县公安局民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绩效考核奖,2013年和2014年春节慰问相关领导,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81万余元。

第二宗罪:受贿罪

为老板谋利、提拔下属受贿78万

公诉机关认为:浦少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牟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至2016年9月,浦少龙利用担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顾某,李某,杨磊(已判刑)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8万元。

2012年

浦少龙接受元阳县个体建设老板顾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顾某顺利承建元阳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事成之后,顾某没有忘记浦少龙,分两次向浦少龙送去现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12年

浦少龙接受云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决定向该公司采购一批执法记录仪,事成之后,浦少龙于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元阳县公安小区内非法收受周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5年

浦少龙接受云南某技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决定向该公司采购元阳县公安局办公业务用房、元阳县看守所及拘留所监控系统,事成之后,2016年4月的一天,浦少龙个旧市公安局大门附近收受李某的表姐李某某转送的现金12万元。

第三宗罪:贪污罪

把公安局当成自家钱袋子

公诉机关认为:浦少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浦少龙利用担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或者虚开发票的方式,用公款报销其购买私人物品的开支,直接套取现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58万余元。

2011年12月

浦少龙委托红河州某电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其购买了供个人使用的价值为人民币1.72万余元的网球发球机、球拍等器材后,安排时任元阳县公安局副大队长张某,将该笔款项以虚增购买执法记录仪的方式,在元阳县公安局报销。

2012年10月

浦少龙委托王某为其购买了价值人民2400元两只网球拍后,安排张某将该笔款项以虚列办公耗材支出的方式在元阳县公安局报销。

2014年2月

元阳县公安局参加元阳县移动公司预存专线使用费,送10%的实物的集团优惠活动,按照该活动优惠方案,在元阳县移动公司返回元阳县公安局价值人民币16800元的本元卡后,被浦少龙将本元卡卡占为己有。

2014年9月

浦少龙安排张某到红河州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三星牌手机归个人使用,并安排张某虚列办公耗材的方式,将该笔款项在元阳县公安局报销。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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