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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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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答案,而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以窃取、刺探和收买等非法方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之后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试题答案,属于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分别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应当数罪并罚。

  看点1

  “情节严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姜启波解释道。

  组织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启波表示,很多考试作弊犯罪往往能够见到一些内鬼的影子。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实施考试作弊犯罪,主观恶性大、危害性也大,所以必须严惩。

  此外,《解释》明确,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等组织作弊行为,也属“情节严重”。

  在法律实务中有组织考试作弊未遂的情形,行为人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作弊目的未能实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

  此次《解释》给出了答案:考试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看点2

  非法出售不完整试题 不影响认定为犯罪

  对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配置相同,在上述三种情形,即:非法出售或者提供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均属于“情节严重”,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关于替考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解释除重申该规定外,也明确: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看点3

  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可认定为作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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